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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衡长沙稳银弘法团队-申玉淑律师亲办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发布者:稳银弘法律师团队2024年04月12日 7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BZ村SBC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BZ村SBC组。

委托代理人陈*兰,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玉淑,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RMZF,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

委托代理人向*婷,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BZ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BZ村。

第三人长沙市自然&GH局雨花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刘*君,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BZ村SBC村民小组(以下简称BZ村SBC组)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RMZF(以下简称跳马镇ZF)、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BZ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BZ村村委会)、第三人长沙市自然&GH局雨花区分局(以下简称雨花区ZG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以原告请求被告依法处理其与BZ村村委会之间的提留征地补偿费纠纷不属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范围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湘8601行初160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2020年7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行终406号行政裁定书,以跳马镇ZF具有对BZ村村委会提留安置补助费是否违法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为由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BZ村SBC组诉称:2015年至2017年间,长沙市雨花区RMZF先后征收原告集体土地600余亩,第三人雨花区ZG分局将征地补偿款发放至第三人BZ村账户,但是BZ村村委会却将发放的征地补偿费(包含安置补助费)按18%的比例进行了提留,原告村民小组不同意,多次要求村委会返还提留的安置补助费均被拒绝。后原告多次向跳马镇ZF提出履职申请,要求其查处并纠正BZ村村委会违法提留安置补助费的问题,跳马镇ZF拒不作出处理,因而提起本案诉讼,诉请:1.责令被告履行依法处理原告与第三人BZ村村委会之间征地安置补助费纠纷的职责;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BZ村SBC组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一:BZ村SBC组土地承包明细和山林所有权证存根。拟证明:被征收的土地和林地系SBC组集体所有的财产,该财产应当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使用,村民委员会无权侵占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款,同时也无权干涉村民小组的具体分配方案。

证据二:《BZ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组长、村民议事、理财小组等全会》、《BZ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党小组长、村民议事、理财小组会议》。拟证明:BZ村村委会的自治行为违法。

证据三:BZ村SBC组历次土地分配情况表。拟证明:1.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BZ村村民委员会历次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每次所提留的18%征地补偿款中都包含了安置补助费。该提留的包含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原告认为违法。2.长沙市自然&GH局雨花区分局,跳马镇RMZF在对该承包地和林地征收时,没有按国家的规定履行征询,听证、调查、登记等职责,从而使原告的合法权益被BZ村村委会侵犯。3.长沙市自然&GH局雨花区分局和跳马镇RMZF对于BZ村村委会的违法提留行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

证据四:《关于请求跳马镇ZF监督并纠正BZ村错误提留安置补助的申请》和邮寄单据。拟证明:BZ村村委会的违规分配问题原告多次和ZF多位领导进行反映,但一直没有收到ZF部门的处理回复。

证据五:1.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9)湘0111民初5823号民事裁定书;2.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9895号民事裁定书;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申4776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1.雨花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SBC村民小组与BZ村民委员会之间村组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安置补助费提留行为系本案当事人之间因管理而产生的纠纷”,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2.原告多次向ZF维权无果后,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跳马镇ZF答辩称: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而不应当要求镇ZF予以撤销。2.本案归根到底属于安置纠纷,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16条,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区RMZF协调,协调不成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裁决,也就是按照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依法申请裁决。3.跳马镇ZF已多次组织原告与BZ村村委会进行调解处理安置补助费提留纠纷,并非行政不作为。4.本次土地征收是由BZ村村委会统一安置,根据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发放给安置单位,BZ村村委会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

被告跳马镇ZF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一.跳马镇ZF组织BZ村村委会、SBC组代表就土地补偿款提留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照片。拟证明:被告正积极处理原告反映的提留问题,没有行政不作为。

证据二.《关于RMZF征收或征用BZ村村委会所辖土地补偿费村与相关村民小组分配方案决议》。拟证明:提留比例已通过村集体决议。

证据三.《BZ村安置地(线内)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表》;

证据四.《关于跳马镇BZ村安置小区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结算评审的报告》;

证据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通告》。

证据三至五拟证明:1.本次征收采取统一安置的安置方式,BZ村村委会作为安置实施主体有权取得安置补助费;2.BZ村村委会为实施统一安置工作已花费7000多万元(另有约800万元安置小区地基项目工程款正在结算中)。

第三人BZ村村委会陈述意见称:1.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作出了村集体提留18%安置补偿费的决定;2.18%的提留款是用于村集体的建设和发展;3.征地补偿费的提留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第三人雨花区ZG分局陈述意见称:1.本案诉讼请求实际是要求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职务,雨花区ZG分局与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的条件,因此不应作为本案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2.农村集体土地一般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征地补偿费在征地拆迁中应发放到村集体,本案中雨花区ZG分局已依法将相应的补偿款发放到了村集体,原告在诉状中也已明确认可该事实。至于这部分补偿款到了村集体后村集体如何分配,与雨花区ZG分局无关。

第三人BZ村村委会和第三人雨花区ZG分局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因红旗路建设征收原告BZ村SBC组范围内土地51.049亩,根据征地部门核算相应征地补偿费为2576099.5元、设施补偿费为89538.8元。2016年5月4日,BZ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党小组长、村民议事、理财小组等全会,表决通过了《关于RMZF征收或征用BZ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补偿费村与相关村民小组分配方案》的决定,并根据该分配方案提留了463697.91元(2576099.5元的18%),其余款项发放给了原告BZ村SBC组。2019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再次请求跳马镇ZF监督并纠正BZ村错误提留安置补助费的申请》,请求被告对BZ村村委会非法提留安置补助费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被告认为BZ村村委会的提留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请求给予明确的答复。跳马镇ZF至今未予回复,BZ村SBC组因而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跳马镇ZF具有对BZ村村委会提留原告的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RMZF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RMZF责令改正”。《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RMZF、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指导和监督。《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乡(镇)RMZF、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本案中,BZ村村委会提留原告的安置补助费存在以下事项需要调查处理:1.村集体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和组织未获征地补偿安置的村民小组代表参与表决是否适当的问题;2.案涉征地项目是否是村集体统一安置,村集体提留安置补助费是否合法;3.提留的安置补助费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对原告的安置事项。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跳马镇ZF作为有管辖权的镇RMZF,对BZ村SBC组认为BZ村村委会提留安置补助费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问题负有相应监管职责,应当对原告提出的事项是否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BZ村SBC组。虽然跳马镇ZF提出已进行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协调,但是直至本次庭审时其亦未作出处理结果,且主张原告申请的事项并非其职责范围,应视为其已拒绝履职。

综上,被告跳马镇ZF应当履职而拒不履职违法,原告诉请被告履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RMZF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BZ村民委员会提留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BZ村SBC村民小组的安置补助费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RMZF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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