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
委托代理人:姜真熙,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江东新区东城东片区源南镇
上列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作为发包方与原告作为承包方签订 了《时代中国时代倾城(河源)项目1、3- 7、10- 14、16栋 外墙涂料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时代倾城(河源)项目1、3-7、10-14、16 栋外墙涂料工程”。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经追索无果后,于2022年12月14 日向本院提出起诉。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3年2月22日,本案案涉合同工程结算造价5301812.53元(包括质保金159054.38 元 ) , 被告河源市Y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累计已付4487243.93元,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未 付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655514.22元,质保金159054.38元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此暂无需支付。
二、双方一致同意,在本案调解书生效的前提下,上述 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未付原告湖南省东 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5514.22元按如下约定分两笔支付:
第一笔,在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向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补齐请款资料(工程 用款申请表)的前提下,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 司同意在2023年3月30 日前(含当日)向原告湖南省东方 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合计3*****元,如 调解书在2023年3月30 日后才生效则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第二笔,在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向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符合案涉合同约 定的请款资料(包括指定付款函、工程结算书、工程用款申请表、发票等)的前提下,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2023年6月3 0日 前 (含当日)向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合计335514.22元。
三、上述款项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均直 接支付至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如下银行账户
四 、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公司支付的第一笔3*****元的款项当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邮寄申请解除对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 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协 议第三条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 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 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9月10 日之日起计至相应款项付清之日止。
六 、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聘请律 师实际产生的费用共*****元,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 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其中*****元,剩余*****元由原告湖南 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对应的请款资料(包括指定付款函、购买 方为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等额增值税专用 发票、收款单位营业执照)的前提下,于2023年6月30 日前(含当日)向原告支付*****元。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606.5元、保 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882.72元,共计13489.22元。 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6789.22元,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6700元,被告河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原告湖 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对应的请款资料 (包括指定付款函、收据、收款单位营业执照)的前提下, 于 2 0 2 3 年 6 月 3 0 日前(含当日)向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700元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费13213元,减半收取6606.5元,保全费5000 元,由原告湖南省DFJZ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河 源市YS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约定负担(已在上述协议第七项约定)。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